【大会现场。朱其摄】
“已经将近4年了,案子到现在还没结束,我真的承受不住了。”近日,董某来到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求助。
2020年9月,董某经人介绍进入甲公司做外卖骑手,半个月后,他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髌韧带损伤。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没有为董某缴纳社保,也不承认与董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直拖着不处理。董某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董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先后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确认董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工伤认定决定,确认董某为工伤捌级,但甲公司始终拒绝赔偿。董某只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各项赔偿共计35.9万余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支持了董某部分赔付24.8万余元的请求。甲公司不服,再次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事历时近4年,董某为多次诉讼所累,苦不堪言,向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尽快拿到赔付。公服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核查董某经济状况,认为董某符合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艳梅承办。
刘艳梅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董某取得联系,查阅案卷资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做好应诉准备。
庭审中,甲公司不认可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3384元,仅同意支付15174元。刘艳梅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应支付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甲公司未给董某缴纳各项社保,根据前述规定,应当支付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董某受伤前,在甲公司工作未满整月,且董某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工资结构以当月配送数量按照阶梯式递增计算,在工作未满整月的前提下,无法得出董某整月配送单量及相应待遇数额,对于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以董某受伤上月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进行核算,甲公司应当支付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43384元。
最终,按照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董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3384元,并赔付董某24.1万余元。经刘艳梅回访,10月25日,董某拿到了工资和赔偿款,困扰多年的烦心事终于彻底解决。(通讯员 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