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现场。朱其摄】
近日,八师一三三团“桃源里”调解工作室联合团场各部门顺利化解一起涉及22名农民工的欠薪纠纷。
今年8月30日至9月9日期间,谢某、陈某、肖某三个班组的22名农民工在一三三团桃花镇从事居民燃气软管、自闭阀门更新改造工作,完工后,工资迟迟未能得到支付。在群众的指引下,工人们来到了“桃源里”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
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专职调解员乔青梅安抚了工人们焦躁的情绪后,迅速联系施工单位了解纠纷具体情况。
经了解,该项目系石河子市某企业承包,交付给该企业分公司进行施工。22名工人在该项目中负责燃气软管和自闭阀门的更新改造工作,公司与工人口头约定用工合同会在务工期间陆续签订完毕。
在历经10天施工后,项目顺利完工,期间公司并未与工人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由工程领班在9月29日支付劳务费的50%,剩余部分在10月底结清,同时每个班组均会扣除3000元的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返还。
然而,由于前期工资审核涉及部门多,支付周期长,外加部分工人工资基数较小,工人们对于这一支付方案表示不满,最后不同意公司的支付方案。工人们多次与工程领班及承包公司协商,但问题始终得不到及时解决。面对被拖欠的劳务费,工人感到无奈和愤怒,决定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尽快讨回工人工钱,一三三团司法所联合团城镇管理中心、信访办、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劳务双方责任,联合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中,乔青梅耐心细致地向承包公司负责人及工程领班人释法说理:“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据此承包公司应当积极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经过释法说理,承包负责人认识到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瑕疵,当即表示愿意尽快结清22名工人的工资。但因资金周转需要时间,愿于9月29日支付工人工资的70%共计108935元,10月20日前支付剩余30%共计50310元,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
经乔青梅回访,公司已于9月29日支付工人工资108935元,剩余30%将于10月20日前支付完毕。(通讯员 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