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依法维权,“闹”访可能违法犯罪!

2024-01-26 12:27:15 来源:石河子融媒体中心

【大会现场。朱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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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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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但信访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信访人若多次无理缠访、闹访,情节严重可能会触犯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妨害公共安全等多项罪名,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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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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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晚,因对林某啟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一事心存不满,刘某瑜等人制作并转发相关不实微信内容,并在微信群内煽动大京村民围堵霞浦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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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名村民受其召集围堵县公安局大门,要求公安机关释放林某啟。此行为严重扰乱县公安局正常工作秩序。县公安局被迫出动多名警员到场应急处突。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围堵人员才被全部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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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上午,林某春等人又召集七八十名大京村民围堵县政府大门。为制造更大影响,该伙人指挥村民穿状衣、拉横幅,喊叫闹事。村民代表刘某瑜进入县人民政府表明诉求后,该伙人不断提出其他无理要求,致使其他村民继续围堵大门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及县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2019年8月30日、11月1日,霞浦县公安局先后将林某春等九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起诉至霞浦县人民法院后,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因一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刘某瑜等人没有通过正确、合理、合法的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而是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而实施了一系列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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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小课堂

01

什么是缠访闹访?

所谓缠访闹访,是指公民对相关诉求不按法定的途径反映控告,或者是经反映控告后已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回复,不服处理结果又不按法定的申诉途径予以申诉,多次到国家机关采取静坐、拉横幅、围堵工作人员,要求领导亲自接待,或者是阻碍交通影响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且不听劝阻的行为。

02

什么是非法上访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03

如何正确表达合理诉求?

答:正常的上访途径,一般是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网上投诉和走访的形式,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提出,或者是向信访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04

非法上访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